钱币收藏爱好者吴某,几十年来收藏了各种各样的钱币,远到春秋战国时期的“刀币”,近到苏区时期发行的钱币,以及建国后发行的各种不同版本的人民币,其中不乏各种假币,且数量不小。公安机关获悉后,遂对吴某立案侦查,从吴某住处搜出假人民币5000余元。为此,检察机关以吴某构成持有、使用假币罪为由,向法院提起公诉。
然而,吴某不以为然,认为自己持有假币只是爱好收藏,没有用于非法用途,没有对社会构成危害,因此,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。
持有、使用假币罪是修改后的《刑法》规定的新罪名,体现了新刑法加大打击违反国家货币管理犯罪力度的立法本意。该新罪名的构成要件:一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持有或使用的假币是伪造的货币;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持有或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;三是行为人持有、使用伪造货币必须达到数额较大。本案吴某持有的假币虽是出于爱好收藏,但他明知所收藏的货币是假的,而予以收藏,而且达到了数额较大的程度,完全符合持有、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,因而构成持有、使用假币罪。我国新《刑法》第172条当中规定“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、使用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”,法院依此判处吴某拘役6个月,罚金一万元。